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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基本建设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9-21 21:20:08]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使用、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竣工以及扩建、改建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二条   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江西财经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三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条 凡我校基建档案,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基建处、总务处应配备1名兼职档案员负责管理基建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 基建文件材料以每一建筑项目为单位组卷,应能反映项目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全校基建现状总平面图、总体规划及有关文件材料由基建办兼职档案员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在第二年的6月份前向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通知档案馆对工程竣工的文字材料和竣工图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合格盖章后,方可正式验收。
第九条 施工和竣工的文件材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由基建办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组卷、编号、填写基建档案简介表、卷内目录及备考表,经基建办负责人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在基建档案简介表上签字后,即送档案馆办理移交归档手续,归档时必须填写移交目录1式2份,交接双方签字后,各执1份保存,同时由基建办向房产科送交竣工图一套。
第十条 凡建筑竣工验收交付房产科使用后,如需对建筑进行分割或对结构、水、电、煤气线路及其他部分进行变更。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总务处,应及时指定专人将变更后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经总务处主管负责人审阅后,送档案馆保存。
第十一条 各项工程图纸应一式三份,1份归档,1份留基建处,1份留总务处供日常使用。
第十二条 凡立卷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以原稿为主,并写明材料作者和产生日期,移交的基建档案应做到图物相符,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清楚,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三条 基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3种。长期保管的基建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十四条 属于保密性的基建档案,应划定密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并定期对基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密级进行鉴定和调整。
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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