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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科学研究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9-21 21:20:42]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科学管理,确保科研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科研档案是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利开发利用。
第四条   科研档案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按国家规定,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研成果与档案部门出具是否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将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工作列入本单位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个课题一旦完成或告一段落时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研文件材料归档。
第六条   各单位需指定1名负责人分管科研档案工作,并根据情况配备1名兼职人员。 
第二章   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七条   科研档案是科研成果的重要体现形式,各课题组要在科研工作的各个阶段注意形成和积累材料,做到执行任务有依据,讨论方案有结论,实验调查有记录,研究完毕有报告,推广应用有材料。
第八条   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江西财经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九条   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要求。
1.实行由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的责任制。各科研课题负责人,在任务开始、进行和完成的每一个阶段都要随时注意积累和收集材料,以便在项目完成后,将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2.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在立卷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检查已完成的课题材料是否完整、准确。
鉴定文件材料的价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作必要的取舍。
按照研究过程自然形成排列(按时间顺序),使之系统化。
提出密级和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的建议。
3.科研文件材料应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每项科研项目(包括中断或取得负结果的项目)完成或某部分结束后,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经审查验收后归档。
4.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研项目的归档,由主办单位归档保存一套完整的科研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外,同时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或按协议条款立卷归档。如确系涉及协作单位或该单位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在协议书或委托书中明确科研文件材料归档和归属,协作单位应将承担项目的档案目录提供给主持单位。
5.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进行鉴定、验收之前,由科研处通知档案馆对准备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辊加以审查验收。科研文件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鉴定、验收。
6.凡立卷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以原稿为主,并写明材料作者和形成日期。
7.凡立卷归档的文件和图纸,要做到审查手续完备,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文字材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和复写纸书写,以利长期保存。
第三章   科研档案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科研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
1.凡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为永久保存。
2.凡通过校级以上鉴定的成果为长期保存;
3.凡通过校级鉴定的成果为短期保存。
第十二条    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进行科学分类和编目,并逐步应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汇编和统计。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教师)调动工作时,应向课题组或科研处移交已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定期和科研处一起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做好科研档案保存价值和密级调整的鉴定工作。对密级调整、保管期限变动和需要销毁的档案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处理。
第十五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科研档案,应征求立卷单位意见。确定销毁的科研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科研处派二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六条   档案馆应做好科研臬定期对课题(项目)组的科研档案工作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对做得好的单位和项目给予表扬和奖励;凡因档案管理混乱而影响科研进程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对档案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必须限期改进;超过期限仍不改进的要采取不能申报成果奖等强制性措施,促其尽快改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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