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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财会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9-21 21:18:35]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我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我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归档要求和办法
第三条   本校各独立核算会计部门,负责把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归档要求,整理成卷装订成册并编造好移交清册,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各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使用一年,期满之后,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四条   财会部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同时交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式2份,一份由档案馆保存,一份经档案馆清点验收签字后退还财会部门留存备查,移交清册应有每份案卷的形成时间、名称和保管期限。
第五条   档案馆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六条   档案馆保存的会计档案应积极为学校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校主管领导或财务处负责人批准方可借出,并限期归还。借阅会计档案不得拆散原卷册和涂改。
第七条   档案馆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主管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第八条   档案馆及各财务会计部门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九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5年、25年三种。
第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馆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馆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基建部门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销毁会计档案时,档案馆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负责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情况报告单位领导。
第三章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原则上按《江西财经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执行,有使用价值的会计档案,主管部门可酌情延长保管期限或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预算、制度、计划等材料,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件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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